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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公司纪委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高管、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内设机构处长;公司所属各单位(包含二级、三级企业)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级区域(片区)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

  以上所列人员简称为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级指挥部、项目部简称为各单位。

  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及违反有关行为规范的处理,国资委党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决定和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企业章程和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股权变更、资产处置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借贷、拆借资金、贸易融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使用企业印章、外借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等事项;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违反规定故意隐匿、侵占、转移、转让国有资产,或者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处置,或者高价收购其他企业、个人的资产;

  (六)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使用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违规将账内资产(资金)转移到账外,私设“小金库”;违规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等活动;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执行规定程序或超出范围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九)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十)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设立“影子公司”、充当“影子股东”搞权力寻租;

  (二)利用经营投资中优势地位,违规对交易或业务对象设置障碍,迫使其让渡利益好处给特定关系对象等设行为;

  (三)违规为相关单位或人员承接项目、承揽工程及获取其他资源利益提供便利;或者以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违规干预招投标、工程施工分包、物资设备采购租赁等工作;

  (四)收受、索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

  (五)列项目向公司申请各种经费;采取虚增工程量、虚增劳务、虚设合同等方式套取资金;或者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情形;

  (六)利用职权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租赁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利用职权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非正常获利行为;

  (八)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九)违反招标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工程肢解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谋取私利;违反保密纪律,透露或者指使、授意参与招标人员向他人透露招投标相关情况;

  (十)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或者承担不应承担的成本费用;未正确履职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利益;

  (十一)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商业秘密;

  (十二)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者担任业务往来联系人;

  (二)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任职企业、曾担任过领导职务企业及关联企业内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或者存在“违规挂靠”情形;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六)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违规办理向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七)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请托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重要事项;

  (八)利用内幕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十)离职、退休或者退出领导岗位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不得有违反党中央、国资委党委以及公司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考察、培训等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上级单位审批下达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项经费预算;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装修办公用房,或者违规占用多处办公用房、违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三)违规配备、购买、装饰公务用车,或者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业务往来单位车辆;违规公车私用、私车公

  (四)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者超标准安排住宿;

  (五)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或领取年薪外收入,或者滥发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

  (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七)用公款支付或变相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或者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通过违规报销、费用转嫁等方式由下属单位、关联企业及个人承担;

  (八)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者改变公务行程、参加下属单位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九)未经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及评比表彰活动,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或者借评比表彰名义收取费用;

  (十)其他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执行作风建设规定 落实“勤俭办企业十不准”》要求,或者执行过程中故意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

  (二)未能有效落实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28条措施要求,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存在老问题、新表现;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六)热衷追求低级趣味、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者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切实加强责任范围内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将廉洁从业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将廉洁从业执行情况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董事及董事会聘任经理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与本级纪检组织沟通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纪检组织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受理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廉洁从业行为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发挥监督职能,推动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领导人员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应当将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列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内部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增强领导人员廉政意识。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等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离职、退休、退出领导岗位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的有关要求,向本单位员工做出公开廉洁从业承诺。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规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进行薪酬扣减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本实施细则所列条款的,应当予以“一案双查”,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收入等的,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清退违规获取的薪酬及其他各类福利性收入,停止其违规享受的福利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规或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职务、职级、职称、荣誉等,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并责令清退违规获取的兼职薪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关规定的,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或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及国家、企业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相应扣减当年绩效薪金,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未能拒收的现金、消费卡、有价证券及贵重礼品、物品等,应在收受一个月内交本级纪检组织登记,现金交公司指定账号进行入账处理,消费卡等礼品、物品交本级办公室登记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级领导人员,严格实行职位禁入制度。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三)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铁股份党纪〔200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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