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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

来源:  作者:公司纪委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工作,促进公司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与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并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管理人员政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层级管理。依据违纪违规违法事由,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准确认定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区别情况,恰当处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管理人员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规则

  第六条 政纪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职、撤职,24个月。

  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八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在公司系统重新录用。

  第九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受到党纪处分,应当追究其政纪责任的,按照匹配原则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管理人员同时受到政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按最长的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一个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三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违法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的,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规违法所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第十六条 经立案审查,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受处分期间再次故意实施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或者被发现受处分前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在二人(含二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违规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八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九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务、岗位等级、薪级和职称。其中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并按新岗位确定薪酬。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纪处分的管理人员,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辞去职务或死亡的,不再给予政纪处分,但单位可以立案审查,对其违纪违规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规违法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上述退休或离职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领导机构集体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受处分人表现优秀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但应报给予处分的组织的上一级组织批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管理人员晋升职务、岗位等级、职称、薪酬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薪酬档次、原岗位等级。

第三章 违法犯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查中发现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司纪委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有关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建议的,应依据其建议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其撤职或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及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对照处分管理人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作出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中国中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导致较大资产损失或较大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导致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企业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文物保护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纪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中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的,调离纪检队伍。

  (一)擅自决定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审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反规定采取审查措施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审查信息、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等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章  政纪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案件的审查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部门将审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告知拟受处分人员,听其陈述和申辩,并对陈述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对于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采信。

  三十八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经公司纪委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下达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主送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公司纪委、组织、干部人事、薪酬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条 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对管理人员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一个月内将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依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将政纪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撤职以上(含撤职)政纪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或者解除手续。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门。

  四十一 立案审查期间,发现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纪委可以向公司党委申请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 参与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违法案件审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被审查对象或者实名举报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审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审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纪委申请复审或上级纪委申请复核,相关纪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四十四 经纪委复审或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纠正,受理的纪委应提出撤销原处分给予新处分的建议并由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五条 经纪委复审或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的纪委应当提出变更处分建议,并由原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变更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六条 变更处分决定的,需要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薪酬待遇等的,应予以调整;撤销处分决定的,应恢复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薪酬;受处分人员因处分变更、撤销受到损失的,应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七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干部部负责解释。

  四十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8日印发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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