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 党群工作 > 党风建设 > 政策法规

转发《集团公司转发中国中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公司纪委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在开展经营投资管理工作及相关业务中,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廉洁用权行为规则,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中国中铁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高管、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安全生产总监、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高级专家、监事会成员、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部(包括各类型指挥部)班子成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向本单位员工做出公开廉洁从业承诺。

  第四条  承诺内容既包括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一般准则,又包括本人岗位、职务所涵盖的廉洁性要求。

  第五条  岗位调整、权力指向发生变化,应重新作出承诺。

  第六条  实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承诺。

  (二)坚持依靠职工群众。

  (三)突出针对性,强化实用性。

  (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二章  廉洁从业承诺内容

  第七条  第三条明确的所涉人员均须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作出公开承诺:

  (一)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近亲属、儿女亲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产权交易等方面谋取利益;加强对近亲属及儿女亲家从业与经商办企业情况的了解和掌握,禁止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禁止其在本人管辖的单位和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在关联企业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和干预工程任务分割、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投标、产权交易、干部选拔任用等,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参与各种形式赌博,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支付或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装修、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五)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所涵盖的廉洁性要求。

  第八条  包括项目经理部在内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对严格遵守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作出承诺:不个人擅自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工程任务分割、劳务分包队伍使用与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不自定薪酬、滥发奖金;不设立“小金库”,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股份公司、二级企业、三级企业部门正副职还应对严格遵守公司规章、不弄虚作假、不对会议决策事项“跑风漏气”、 不虚列项目向公司申请各种经费、不借用公司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乱收取费用、不设立部门“小金库”等方面内容作出承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承诺应采取廉洁从业承诺书的形式做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廉洁从业承诺书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企业各级党组织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应本制度第三条,组织好本级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承诺与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下级企业落实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及所属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在内部检查中,发现承诺人出现违诺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就相关情况与本级纪检监察组织联系沟通。

  第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对本制度第三条所涉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背承诺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发挥再监督职能,推动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人员的违诺问题。

  第十四条  对领导人员违背承诺介绍劳务分包队伍、物资设备供应商,插手和干预工程任务分割、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投标的,或者以各种形式就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等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的,受托人应向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受托人与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党组织应将本单位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采取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等形式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各级党组织要把廉洁从业承诺兑现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主生活会,要求和督促作出承诺的领导人员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承诺践行情况作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对违诺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承诺人员出现违诺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条件外,视情节轻重,依照企业政务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或者奖金;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清退。

  违反承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诺行为产生的下列情况,对承诺人实行禁入限制。

  (一)对于近亲属及儿女亲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或在本人管辖的单位和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予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违背承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近亲属、儿女亲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产权交易等方面谋取利益,造成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予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重新安排职务时,不得安排管钱、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职务。

  (三)对于违背承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近亲属、儿女亲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产权交易等方面谋取利益,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对于违背承诺,违反规定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和干预工程任务分割、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投标、产权交易、干部选拔任用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予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予免职处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五)其他违诺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禁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铁国资、中铁党校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并报中国中铁党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