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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经营 投资免责事项清单及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公司纪委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在经营投资中的偏差和失误,激发改革创新活力,服务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免责事项清单及实施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责事项清单指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履职尽责、规范作为、担当进取,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和偏差,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事项清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免责事项清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对以增强公司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公司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免责,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二)把握政策,区分对待。坚持“四看”标准,合理划定免责界限:一看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公司合法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即是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三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即是遵守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公司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公司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免责事项清单应以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同时列出免责与不免责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免责时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做到一事一议、程序规范、严格把关、在支持和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同时,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免责作“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有管理人员,所属单位党政组织及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免责事项清单

  第七条 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工作中,履职担当,出现偏差失误,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符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规定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免予责任追究。

  (一)在开展投资业务方面,有以下情形的,可予免责:

  1.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并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投资风险,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在境外投资中,严格开展尽职调查,遵守所在地法律及相关国际规则,因国际局势、所在地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3.在集体决策时明确表示异议或反对的。

  (二)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有以下情形的,可予免责:

  1.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因合作方重大意外变故导致经营困难或破产清算,虽及时反应并全力补救追偿,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在推进企业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中,为推动企业核心战略发展、发挥整体竞争优势,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因先行先试、缺乏改革经验,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3.在推动公司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突破性、创新性变革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因先行先试、经验不足,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资产损失的;

  4.开展商业模式、经营方式或业务创新,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偏差,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有以下情形的,可予免责:

  1.在组织研发创新中,开展原创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因技术路线选择、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在推进科技创新,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的运用,因先行先试、经验不足,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3.在推动重大装备国产化中,充分利用相关支持政策,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因技术标准不成熟、装备性能不稳定、配套设备不系统等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资产处置方面,有以下情形的,可予免责:

  1.在资产交易中,严格执行资产交易有关规定,确保交易资产处于合理状态,因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导致资产毁损、灭失、所有权受限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必须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时形成新的损失但轻于不处置所带来损失的。

  (五)在公司优化业务发展布局、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推动问题解决和有利企业发展角度担当作为,依据当时可获取资料开展工作,因后续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法律关系发展变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无法及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临机决断采取紧急措施,造成资产损失或出现一定失误错误、引发矛盾,事后及时报告并履行决策程序得到追认的。

  (八)在推进问题整改工作中,落实有关监管方面提出的经营投资整改工作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因司法诉讼、政策限制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未按期全面完成整改的。

  (九)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难以预见因素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可予免责。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投资及其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免责:

  (一)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的;

  (二)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的;

  (三)在公司投资、混改、重组、资产交易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的;

  (四)借改革创新之名假公济私、弄虚作假,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有法不依、有规不行,不作为、乱作为,放任企业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员工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做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的;

  (七)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第三章  免责程序

  第九条 免责认定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由有关追责机构进行。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因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问责程序启动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追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追责机构应组成调查核实小组,对申请免责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认定意见和免责结果运用意见。

  (三)审议和审批。对认定属于免责事项的,由公司组织审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反馈。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结果,出具正式文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有关追责机构启动问责程序时或在责任调查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审议,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

  第十二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免责情形的,有关追责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视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对免责的领导人员,可以在以下方面运用免责结果:

  (一)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

  (二)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和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或资格审查;

  (四)党风廉政考核。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不能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党委办公室、公司纪委印发的《关于转发 <集团公司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桥五党纪〔2017〕90 号)同时废止。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免责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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